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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漫说“3·15”

成都市2025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展播

  

□华西社区报记者胡晴琴制图王芯源


  每年的3月15日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营造和谐诚信的社会氛围,成都市消委会、华西社区报联合出品“漫说3·15”专栏,通过以案说法、人员讲法、动漫普法等形式,向社会公布2025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提醒广大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经营者诚实守信经营。

因担心安全提前取消行程
旅行社该不该退费?


消委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本案中,消费者因对社会安全事件的合理担忧而提前24天解除合同,有权要求旅行社在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余款。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必要费用”的认定。首先,旅行社依据合同条款主张“全额不退”,但其未能充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告知义务。作为合同重要组成部分的退改规则,旅行社仅通过内容模糊的微信文件进行替代性告知,未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该格式条款对消费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关于减损义务的规定,旅行社在接到消费者取消行程的通知后,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然而,旅行社并未举证其已积极履行减损义务,因此不能就扩大的损失主张权利。
  本案也提醒广大消费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务必仔细阅读包括附件在内的全部条款;经营者则应严格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规范经营,从源头减少纠纷。

美容美发店闭店跑路
多部门联动+法律诉讼,近30万预付款被追回
消委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本案中,美容美发门店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后单方闭店,已构成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的事实。其后虽试图将会员转至其他门店,但接店方拒绝按原价提供服务,且服务项目与消费者原购买内容不匹配,属于未经消费者同意的债务转移,消费者的退款诉求于法有据,理应得到支持。
  本案提醒广大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时需理性看待折扣优惠,充值金额不宜过大;付款时应留存合同、支付凭证等证据,一旦遭遇商家闭店跑路,应通过合法渠道理性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