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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团伙被诉“套路贷” 恶意起诉致借贷人遭受“牢狱之灾”

检方指控该团伙诈骗七人二千九百余万元

6月中旬,罗某明团伙涉嫌“套路贷”一案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2012年2月至2013年,在深圳做二手车生意的陈岳、陈武兄弟,为生意周转向同乡罗某明借得850万元后,深陷高利贷“套路”。2014年起,两人多次被诉至法院要求归还欠款本息合计2400余万元,后因无力偿还,两人均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获刑。
  2019年3月,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区分局获悉罗某明团伙涉嫌敲诈勒索、虚假诉讼、诈骗的犯罪线索,经过立案侦查,发现与陈岳、陈武有相似遭遇的受害人还有多人。经多次补充侦查,2024年8月19日,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对罗某明及其团伙成员冯某龙提起公诉。
  今年6月中旬,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罗某明涉嫌诈骗罪、抢劫罪,冯某龙涉嫌诈骗罪一案,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参与了案件旁听。庭审中,两被告人均拒绝认罪,其辩护人认为本案属于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对两被告人作无罪判决。
  经过两天的庭审后,法院宣布择期宣判。
  

借贷850万元
两兄弟引来“牢狱之灾”

  陈岳、陈武、罗某明系来自广东汕尾某镇的同乡,20世纪80年代前后,他们分别举家搬到深圳宝安区新安街道发展,三人在此熟识,其中陈武和罗某明是小学同班同学。
  陈岳介绍,2009年,他和弟弟陈武在深圳南山区租了一处大型厂房,并将其改建成一个大型二手车市场,当时投了2000多万元资金进去,现金流非常紧张,于是找到罗某明,借得多笔钱款。
  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起诉书显示,2012年2月至2013年1月期间,陈岳一共向罗某明5次借款合计850万元,双方约定实际月利率2.5%-3.5%不等。陈武以及陈武名下公司深圳市大昌行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均为担保人。陈岳、陈武共取出现金23.75万元交给罗某明作为砍头息,并按照罗某明的要求,通过现金以及转至罗某明指定账户的方式共支付利息382.25万元,其间陈武还向罗某明账户转账归还部分本金共计200万元。
  “这850万元的借款是真实的,我们都认。”陈岳说,2014年2月之前,他和陈武都在按月支付利息,并已支付本息合计606万元。然而2014年3月,罗某明突然让他们把所欠本息全部还清,由于当时生意还需要周转,剩下部分一时还不上。
  2014年3月,罗某明将陈武、陈岳以及深圳市大昌行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起诉到罗湖区法院。诉讼中,罗某明仅承认陈岳、陈武归还100万元、30万元,隐瞒了陈岳、陈武已按期归还利息及部分本金的事实,法院判决陈岳、陈武败诉。后罗某明向罗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款项2400余万元。罗湖法院通过拍卖陈武房产、划扣相关人员账户的方式,共划扣执行款330余万元至罗某明账户。
  2017年和2018年,陈武、陈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获刑两年、一年。陈武和陈岳均未认罪。
  

打击“套路贷”
警方将罗某明团伙查获

  2018年以来,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向“套路贷”新型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发起强大攻势。深圳警方也投入大量警力开展多轮行动,罗某明团伙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被宝安区公安分局查获。
  2019年4月,陈岳出狱后,便听说罗某明已在当年3月被警方立案侦查,这让他看到自己改判无罪的希望。
  然而,警方的侦查并不顺利。2020年7月,宝安区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罗某明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这让陈岳难以接受,他决定自学法律,帮助搜集证据,寻找新的犯罪线索,推动公安机关重启调查。
  此后近3年间,陈岳从多名被罗某明“套路”追债的受害人处,梳理了一批线索,他还从同乡处了解到,1997年,罗某明可能曾抢劫过一名女子并一直潜逃。
  提交这些新线索后,2023年8月,罗某明等人再次被警方以涉嫌诈骗罪抓捕。此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2024年8月19日,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罗某明以涉嫌诈骗罪、抢劫罪,对冯某龙以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
  

检方指控
两被告人诈骗2903万余元

  今年6月11日,该案在宝安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记者在庭审现场看到,本案涉及的7名受害人中,有5人亲自到庭,抢劫罪涉及的受害人没有到庭,也没有委托律师出庭。
  公诉人指控,2012年2月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罗某明多次以高利贷放款为名骗取陈武、陈岳等7名受害人钱财。罗某明和受害人签订阴阳合同,书面约定低利率借款,实际上要求受害人以更高利率向其支付借款利息。在放款同时,受害人还需按照罗某明的要求通过现金支付砍头息。在受害人无法继续归还高额利息或本金时,罗某明便到法院起诉受害人。
  公诉机关指控,罗某明和冯某龙通过上述方法,共骗取陈岳、陈武、卢某青、张某钊、莫某某、卢某、曾某威等7人钱财合计2903万余元,其中犯罪既遂金额655.7万余元,未遂金额2247.8万余元。
  对于检方指控,被告人罗某明在庭审中承认曾控制多个第三人账户,用于放贷、收款、收息,但他辩称:“口头要求更高的利息,是那个年代没有抵押的民间借贷的普遍操作,他们不同意,可以不借这个钱。”
  被告人冯某龙在庭上承认,他曾在催收公司上班,但在本案的借贷关系中,他只是帮亲戚罗某明的忙,借了银行卡给他,另外偶尔打电话联系还款。
  经过两天庭审后,宝安区人民法院宣布此案择期宣判。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杨峰 深圳摄影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