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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花江流域的大米

为啥不能叫松花江大米?

“松花江”大米原包装。

  

成都“松花江大米案”二审开庭,控辩双方展开激烈交锋,法院将择期宣判
  “来自松花江流域的大米,咋就不能叫松花江大米?”5月17日,成都“松花江大米”系列案二审在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开庭。
  此前,因生产销售的大米包装上印有“松花江”字样,成都市郫都区20余家大米商家以及其背后的厂家,被长春一家拥有“松花江”商标的正大桑田(长春)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桑田公司)起诉,称被告们对其商标构成侵权行为。郫都区法院一审宣判正大桑田公司胜诉,要求商家及厂家赔偿损失,商家和厂家们则认为,该系列案件与此前引发广泛关注的“青花椒”案如出一辙,随即提起了上诉。
  二审开庭当天,共有18家大米经销商出席庭审。庭审从下午1点30分持续到下午4点左右,并同步进行了网络直播。最终,该案并未当庭宣判,将择期宣判。
  此外,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还了解到,正大桑田公司起诉的黑龙江红兴隆农垦格林粮食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兴隆公司)的“松花江大米案”一审,已于5月10日在西安判决,法院驳回了正大桑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直击“松花江”使用是否合理 控辩双方展开激烈交锋

  17日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是否构成商标专用权侵权行为展开激烈交锋。
  正大桑田公司方表示,该公司是“松花江”注册商标持有人,拥有3枚“松花江”注册商标,编号分别为第1151550 号、第 16402823 号、第17316793号,核定使用类别为第30类“大米”。该公司表示,其对上述商标投入大量广告宣传,在粮油市场享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而商家们销售的大米,包装袋上显著使用“松花江”字样,侵害了自己享有的对案涉3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使公众对“松花江”品牌大米认知产生混淆。
  “原告试图将‘松花江’这一公共资源变为自己的垄断性资源,对其他商家显然不公平,对于市场环境也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商家代理律师王仁根说,上诉人对“松花江”3个字的使用,并非商标权使用,而是描述性合理使用、善意使用,不存在侵害被上诉人商标权的问题。他说,同时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即便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亦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王仁根说,商家在外包装上印制“松花江”3个字,并非是想攀附“松花江”这一商标,而是想描述上诉人所生产、销售的大米来自松花江流域,因为松花江、黑龙江、乌苏里江三江平原交汇地为东北大米的核心产区,黑土地肥沃、矿物元素丰富、阳光雨露充沛,出产的大米品质好,深受消费者喜爱,所以商家并非商标权使用,而是描述性合理使用、善意使用,不存在侵权。

同类案件使用“松花江”合理正当 驳回商标持有人全部请求

  据企查查数据显示,自2020年以来,正大桑田公司涉及的司法案件共44件,大多数为侵害商标权纠纷,被告企业主要来自四川、江苏、黑龙江、吉林等地。
  虽然成都“松花江大米案”二审未宣判,但记者从王仁根处了解到,正大桑田公司起诉红兴隆公司的西安“松花江大米案”一审,已于5月10日判决。
  判决书显示,西安中院认为,本案中,农产品与其产地具有天然不可分割的联系,大米产品在其商品包装上标识大米的产地具有合理正当属性。松花江主要流经吉林、黑龙江两省。红兴隆公司地处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在松花江流域内的大米产品上使用“松花江”字样属于对于大米产地进行说明,属合理正当使用。
  同时,法院认为,产品外包装明确标识了产品商标,且印有东北特产字样,此种情形下使用“松花江”,属于对产品产地的具体说明,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于正大桑田公司产生误认,造成混淆,红兴隆公司未侵犯正大桑田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因此,西安中院依法对正大桑田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杨芮雯

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控辩双方激烈交锋
正大桑田公司:

  商家们销售的大米,包装袋上显著使用“松花江”字样,侵害了自己享有的对案涉3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使公众对“松花江”品牌大米认知产生混淆。

成都大米商家代理律师王仁根:

  上诉人对“松花江”3个字的使用,并非商标权使用,而是描述性合理使用、善意使用,不存在侵害被上诉人商标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