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都市报 -A6 要闻-
A6要闻
  • ·监督检查结果要在醒目位置公开展示
  • ·买的新手机竟是“二手货” 消费者起诉网店要求“退一赔三”
  • ·涉案司机赔偿道歉并被永久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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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的新手机竟是“二手货” 消费者起诉网店要求“退一赔三”

  日前,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成都互联网法庭)公布了一起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去年3月,李某在“某平台”网络购物平台的“鸿鹄森手机专卖店”购买了一部小米手机,手机到手后,他通过查询手机序列号发现,该手机早在2018年就已激活。
  由于鸿鹄森手机专卖店页面宣传信息标明“本店手机都是正品全新未拆封,支持全国联保一年,支持官方查验,放心购买”,李某认为自己遭遇欺诈,在多次协商未果后,将该专卖店起诉至法院,请求退货退款并赔偿3倍商品价款损失。

事件回放
购买的全新手机实为“二手货”

  2021年3月15日,李某花费1849元,在上述专卖店购买了一部小米手机。收到手机后他发现,该手机外包装背面未标注生产日期,便联系店铺客服提出质疑。鸿鹄森手机专卖店客服回复称:“发出都是全新正品,小米商城可以查询,售后可以验货,手机2019年左右出厂。”
  之后,李某多次致电小米官方客服,经官方客服查询手机序列信息得知,该手机实际激活时间为2018年5月26日。为进一步核实情况,2021年7月31日、8月24日、8月25日,李某分别在小米线下服务中心查询得知,该手机已于2018年5月26日于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米家实体店出售,并开具了纸质发票,于次日激活“三包”服务。
  经过多次协商未果后,李某以涉嫌欺诈为由将专卖店起诉至法院,请求退货退款并赔偿三倍商品价款损失。

法院判决:
店铺存在欺诈应“假一赔三”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网络购物合同关系,该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李某支付商品货款后,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供货义务,向李某出售全新正品“小米MIX2S”型号手机。但手机序列信息、《售后服务受理单》、《系统查询订单》共同证明,李某收到的手机已于2018年5月26日出售,并开具了销售发票,该手机已于当晚激活使用,次日开启“三包”服务。
  法院认为,以上事实与宣传、约定、承诺的“全新、正品、未拆封”手机性质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被告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李某要求被告退货退款并赔偿损失,于法有据。
  被告在购物平台开设专卖店销售手机及周边产品,交易行为带有经营目的,符合经营者身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因被告在案涉交易中售卖存在明显欺诈行为,原告李某请求3倍赔偿损失的主张,亦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李某手机价款1849元,并赔偿3倍商品价款损失计5547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被告于判决生效当日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
网购记录应注意保存

  对此,法官提醒广大网购消费者:购物前应注意保存平台购物发布信息、聊天记录类信息等电子数据;收货后对包裹仔细查验,贵重物品录制开箱视频,拍照留证;发现商品存在问题后及时通过官方途径查询,特别强调诉讼过程中电子数据证据的存证。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实习生 李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