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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发文,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

单次收取租金原则上不超3个月

  此前屡屡“爆雷”的长租公寓行业迎来强力监管。
  4月26日,记者从住建部官网获悉,近日,住建部、国家发改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意见》明确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纳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

转租10套以上的自然人
应取得营业执照

  近年来,部分从事转租经营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利用租金支付期限错配建立资金池,控制房源、哄抬租金,有的甚至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信贷资金,变相开展金融业务,少数住房租赁企业资金链断裂,严重影响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
  住建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住房租赁企业按照投入和持有周期分为三类。重资产企业指依靠新建方式建设租赁住房并长期持有的企业。中资产企业是按一定比例投入,通过整栋商改租、工改租等方式持有10-15年的企业。轻资产企业则主要是收取个人房源经过改造后或直接转租,賺取租金差价,持有周期为3到5年。
  针对从事转租经营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意见》明确了七个方面的监管措施。
  《意见》明确,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自然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均应当包含“住房租赁”相关字样。住房租赁企业跨区域经营的,应当在开展经营活动的城市设立独立核算法人实体。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具有专门经营场所,开展经营前,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送开业信息,由所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

不得诱导承租人
使用“租金贷”

  在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方面,《意见》指出,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将经营的房源信息纳入所在城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除市场变动导致的正常经营行为外,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
  住建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条规定旨在避免“高进低出”以低价换市场的行为,淘汰为“资金池”而盲目扩大规模的企业。因为“高进低出”是不可持续的,只能依靠扩大房源而维持运营,常常以资金链断裂为终结。
  此外,《意见》指出,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同时,企业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
  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表示,对于资金监管的有关规定,是打击租金贷最主要的政策举措。但他同时建议,考虑到年轻人、大学毕业生的租金压力,不光要保护他们免受信用诈骗,也要为他们提供普惠性的金融支持,做好服务。

大城市应定期公布
住房租金水平

  《意见》还指出,住房租赁市场需求旺盛的大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住房租金监测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信息。积极引导住房租赁双方合理确定租金,稳定市场预期。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租金监测,密切关注区域租金异常上涨情况,对于租金上涨过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此外,各地还需落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建立多部门协同的住房租赁联合监管机制,将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综合央视新闻、中国青年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