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都市报 -A5 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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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承诺“能办证”现实卡住“开业路”

法院判决:三方依过错担责

  租下小区楼下的临街旺铺,投入不菲的装修费用,满怀期待筹备餐饮开业,不料一纸“商铺不符合办证条件”通知卡住开业进程。热情瞬间遇冷,前期投入的中介费、租金、装修费等,应当由谁承担?
  近日,成都双流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隐瞒商铺经营限制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院依法判决解除租赁关系,出租方、中介退还相应费用,并承担承租者部分装修损失。
  2026年1月,杨某通过某中介机构租赁刘某的商铺,拟经营会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洽商时,杨某就商铺能否办理餐饮经营证照事宜进行核实,刘某及中介机构均确认商铺可满足其经营办证需求。杨某遂与刘某签订合同,并支付相应租金、中介费等。后杨某在筹备经营过程中发现,案涉商铺的房屋性质不支持办理相关经营证照,遂搬离商铺并要求刘某及中介机构退还租金、中介费并赔偿部分装修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商铺位于居民楼底楼,刘某此前曾申请办理相关经营证照被行政主管部门驳回。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该商铺不具备办理相关经营证照的合规条件,致使杨某租赁商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刘某明知商铺性质无法满足杨某的经营需求,未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披露房屋经营限制信息,对合同解除及损失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杨某作为具备一定商事经验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约前未充分核查商铺属性、证照办理条件等关键信息,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中介机构未尽到合理的居间义务,未严格核查商铺经营资质与使用限制,不得主张居间报酬,并应承担相应赔偿损失责任。
  综合考虑合同磋商履行、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依法认定刘某、杨某、中介机构对此次合同解除的责任承担比例分别为50%、30%、20%。综上,双流法院依法判决双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刘某及中介机构向杨某退还相应租金、中介费并赔偿部分装修损失。
  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刘某及中介机构已全面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