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2025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展播
本案涉及合同违约与人身侵权两个法律关系。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商家无法交付消费者指定的宠物犬,导致消费者购买特定宠物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因此,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款项。
其次,关于人身损害责任。在经营场所内,商家工作人员对具有特殊健康状况的消费者进行了不当的言语刺激,该行为可能成为诱发其病情复发的因素,并由此产生了相应的医疗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商家应承担相应责任。
此案提示,活体宠物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商家应规范销售合同,并加强对从业人员职业素养与法律知识的培训,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类似纠纷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本案中,经营者虽设置了标识,但店员未要求可能为未成年人的消费者出示身份证件,其“形式合规”不能替代“实质履行”,故其销售行为已构成违法,应对由此直接导致的人身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了监护人的职责。未成年消费者的监护人,应依法履行教育、引导义务,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认知。因此,在责任划分上,消费者一方亦应自省并加强家庭监护。
本案警示广大经营者,法定义务的履行重在实质行为,不能以“已设标识”为由免除主动查验的责任;也提醒广大家长,法律保护与家庭监护必须双管齐下,共同筑牢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