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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景区不能仅靠书面协议和口头提醒推卸责任

  景区在监管方面是否存在漏洞?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律师顾问团成员王轶称,景区采取的文字提醒、广播、工作人员口头提醒以及租赁协议等方式,已经部分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然而是否完全尽到了义务,需要结合具体事实进行实质审查。
  王轶说,根据司法实践,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是“是否采取了合理防范措施”,而非仅看是否存在形式上的提醒,“在类似的案件中,部分法院往往认定景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王轶也提到,景区作为经营者,其提供的租赁协议属于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如果景区试图以该协议条款为由,主张完全免除自身的安全保障义务,这在法律上是不能成立的。”
  王轶提到,驾驶电瓶车的女童约七八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家长作为监护人,未能有效阻止孩子违规驾驶车辆,且在事故发生后操作不当,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赔偿男童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实际损失。而如果于女士在事发时未能及时发现危险、未能及时保护孩子,可能也会被认定存在一定的监护过失。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吴冰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