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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说法
恋爱期间,以结婚为前提,一方提出买房,一方全额出资。本想着就可以顺利走进婚姻殿堂,没想到要求买房的一方突然提出分手,而此时房子已经买下并装修,出资的一方能不能要回购房款呢?
近日,成都大邑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恋爱期间出资购房引发的返还原物纠纷案件,通过释法明理促成双方达成和解,也为此类矛盾化解提供了参考。
张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恋爱两年后,王某为了方便生意长期稳定经营,向张某提出,想在经营场所附近买套房子。2025年1月,张某应王某要求,累计向其转账35万元用于购房,王某随后购置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
购房一个月后,王某突然提出分手,经介绍人多次撮合,两人仍然无法继续维持恋爱关系。于是,张某要求王某返还35万元购房出资款,遭到拒绝。2025年4月底,张某上门索讨购房出资款时,发现王某已对案涉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双方就款项返还问题再次发生争议,张某无奈之下将王某告上法院。
案件受理后,大邑法院法官仔细梳理案件事实脉络,明确争议焦点。为高效化解矛盾,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释明《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明确恋爱期间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大额财物往来通常被视为“附条件的赠与”,若婚姻关系未成立,接受财物的一方应当返还。
本案中,张某与王某恋爱关系终止,结婚目的无法实现,王某继续占有该笔出资款缺乏合法根据,应当予以返还。同时,考虑到王某已实际使用该款项并装修,法官兼顾双方实际情况,耐心引导双方协商让步。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同意王某返还30万元,款项将按约定时间分期支付。
法官提醒,恋爱期间的财产往来需谨慎对待,对于大额资金支出或不动产购置等重大财产处分,建议明确款项性质、用途并留存出资凭证。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