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都市报 -A15 少年派-
A15少年派
  • ·抚养权“争夺战”听谁的?未成年人本人的意愿很重要
大家都在看

扫一扫

下载封面新闻APP

体验更多精彩

抚养权“争夺战”听谁的?未成年人本人的意愿很重要

制图 王思祺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孩子是民族的未来。在离婚率攀升的现代社会,如何让破碎家庭中的未成年人依然向阳生长,成为司法保护的重要命题。
  这一期的“法治第一课”,我们来看看成都大邑县法院在一起离婚抚养权变迁诉讼中,如何将未成年人权益放在家事审判的核心位置,通过法律关怀穿透亲情纠葛的迷雾,让判决成为照亮孩子成长的法治灯塔。

案例
离婚协议约定成空文
抚养变迁引诉讼

  2017年,吴某和罗某经成都大邑县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协议约定,儿子小旗随父亲生活,但此后,小旗一直待在母亲家。
  7年后,尽管母亲再婚、家庭结构发生了变化,小旗依然希望能继续跟着母亲一起生活。但父亲罗某则认为,自己经济条件较好,且未再婚,能“集中精力培养孩子”,觉得孩子应该跟着自己生活,并指责前妻阻隔了父子亲情。
  这场亲情拉锯战最终走向法庭。成都大邑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虽然离婚调解书确认孩子抚养权归属父亲,但小旗长期由母亲抚养已成既定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规定,结合孩子本人明确意愿,法院于2024年作出判决,小旗变更为由母亲吴某抚养。

说法
穿透形式正义 司法关怀抵达儿童本位


  “抚养权纠纷中,法律的天平永远向孩子倾斜。”办案法官介绍,本案看似是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再分配,实则是司法对未成年人成长需求的深度回应。具体有哪些法律要点呢?

白纸黑字≠永恒承诺:
抚养权变更的法定逻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本案中,2017年离婚调解书虽确认抚养权归属,但7年间客观抚养状态已发生根本变化。法院着重审视三重关键事实:首先,母亲在漫长岁月里,持续承担着对小旗的照料、教育投入等实质性抚养责任,形成了稳定的抚养关系;其次,已经13岁的小旗本人具备表达自身合理意愿的能力,其明确表示希望继续随母亲生活的意愿应当得到法律尊重;最后,法院对抚养条件进行了动态评估,认为小旗父亲所主张的经济优势,并非决定抚养权归属的唯一或决定性因素。相比之下,孩子与抚养人之间的情感联结、生活环境的稳定性等“软性环境”因素,对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质量而言更为关键。
  法律从不将抚养协议视为枷锁,当现实与约定产生巨大鸿沟,且变更符合儿童利益时,司法必须勇于打破形式束缚。
  

物质保障≠抚养能力:
司法审查的多维度视角

  在本案中,针对小旗父亲提出的“经济优势论”,判决书给出有力回应:“被告虽主张其具备良好经济基础,但抚养能力是物质条件、情感投入、教育理念等多维度的统一。原告实际抚养子女多年,已形成稳定的成长支持系统,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要求。”
  这一认定精准诠释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精神:抚养权归属需综合考量“抚养稳定性”“生活环境连贯性”等要素,经济条件仅是参考指标之一。
  当法槌落下,小旗一家的生活轨迹终获法律确认。这份判决向全社会宣告儿童意愿是司法裁判的“北斗星”,未成年人理性表达应获程序保障与实体尊重。抚养责任重在行动而非宣言,法律不保护“纸面抚养人”,实际履行才是责任核心。成长生态优于物质条件,金钱无法替代情感陪伴,稳定性才是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基石。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