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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卖“抱竹熊猫”玩偶惹官司

成都40余家商户被诉侵犯著作权

抱竹熊猫美术作品。受访者供图

部分商户销售的“抱竹熊猫”挂件。

抱竹熊猫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受访者供图

被诉侵权之后,商户售卖的熊猫玩偶有了防伪标识。

  在成都不少旅游景点,熊猫玩偶备受游客青睐。但最近,有40多家商户因销售熊猫玩偶成了被告。前不久,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围绕“熊猫玩具”引发的连环侵权纠纷,涉及“抱竹熊猫”等原创作品。
  无独有偶,在该案之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还公布了另一起围绕“熊猫玩具”引发的诉讼,著作权人委托律师向售卖的商户们提起批量诉讼。
  8月21日、22日,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多方走访,对这两起案涉作品不同,但案由类似的案件,进行了一番了解和还原。

被诉商户
遭索赔2万元最终赔了1700元

  一根绿色竹子上,环抱着一只憨态可掬的大熊猫。这样的熊猫玩偶,在成都不少旅游景点都有售卖。然而,销售玩偶的商户们无意间却惹上了官司。
  青羊区实业街的商户彭女士便是其中之一。她家的店铺,去年4月被人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起诉,并索赔2万元。
  这笔金额,对于一家干杂店而言,不算是小数目。起初,彭女士不理解,认为自己销售的熊猫玩具,附近大大小小的商户也有销售,为什么会被告侵权呢?她一问才知道,不止她一家收到起诉书,附近商户几乎都被告了。
  彭女士说,事后她才反应过来,早在被起诉前,就曾有人进店拍照取证,还拍了店铺营业执照,并买走了一只“抱竹熊猫”产品,而这些照片也作为证据出现在了起诉书中。最终,彭女士选择赔偿1700元与对方和解。
  而在另一家店铺内,记者也看到了类似熊猫玩偶,标价8元,生产商为成都某创意玩具有限公司。该店老板说,之前他们店也有人上门,说售卖这样的玩偶侵权,要上法院打官司。无奈之下,他们选择赔偿2000元,与对方律师签订了和解协议。
  记者走访发现,不少商户都称自家售卖的熊猫玩具来源合法,商品合格证上清晰载有出品方信息,“算是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了吧?”

著作权人
相关案件已涉及数十起

  近日,记者就这起涉及熊猫玩偶的著作权侵权案件,采访了“抱竹熊猫”的著作权登记人、原告黄某。
  2015年,黄某完成了《抱竹熊猫》等美术作品的创作,并于2019年进行著作权登记,拥有著作权登记证书。之后,作品被进一步生产成熊猫背包、玩偶、挂件等。可不久,他就发现有公司仿冒,并在成都部分旅游景点的店内售卖。
  黄某告诉记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他委托律师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相关案件已涉及数十起。
  黄某强调,法院方面已关注到他的批量起诉现象,但他起诉的目的并非出于高额索赔,而是为了保护原创成果、维护市场秩序。
  记者注意到,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网上,除了《抱竹熊猫》,黄某围绕“熊猫”形象所创作的美术作品,还有十余个。
  黄某告诉记者,他的公司早期在深圳从事外贸业务,后回到成都发展。“我们回来后,东西基本都是原创的,每一个产品都登记了版权和外观专利。”
  “辛辛苦苦研发出来的产品,被人拆开就直接仿一个出来,立马就上架卖。”黄某说,部分同行在明知其产品为原创的情况下,仍通过拆解、仿制等方式进行生产销售。
  记者注意到,在此类诉讼案件中,代理律师通常提出2万元至3万元的赔偿要求,部分案件最终以和解方式结案。对此,黄某表示,公司并不以高额索赔为主要目的,而是希望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原创成果,遏制仿冒行为。
  黄某透露,部分商家不仅仿制其产品,还试图掩盖侵权来源,“他们叫人代工,厂家也不愿意透露信息。”
  他认为,这种维权行为是必要的,“如果不采取法律手段,市场会被劣质仿冒品占据,最终伤害的是整个文创产业。”

侵权“幼崽”
某公司赔偿损失13万元

  今年8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公布了一起与上述纠纷类似的案例。案件当事人张某,创作完成包含“熊猫幼崽”等多幅美术作品,取得相应著作权登记证书,并经玩具厂制作生产成多种文创产品,在成都各大旅游景点销售。后经张某调查发现,某礼品店等十余家小商户销售与上述熊猫形象高度相似的毛绒玩具、书包、挂件等。
  由于成都某科技公司未经授权生产该熊猫形象商品,故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该科技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同时,张某针对商户销售相关商品的侵权行为,准备陆续提起批量诉讼。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迅速开庭审理。基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承办法官剔除公有领域的熊猫形象、黑白色的通用表达以及胸前抱竹等要素,从整体视觉角度以及局部和细节等角度,来判定被诉侵权商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法官通过仔细比对被诉侵权商品与张某的权利作品,发现二者在图形选择、动作设计、比例搭配等方面基本一致,可以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以“熊猫幼崽”为例,面部均由等长的条形眼睛左右包围小圆形鼻子构成,坐姿都是上肢抱在胸前、下肢呈倒八字向前伸展。
  法官一方面引导张某寻根溯源,向生产商成都某科技公司主张责任,另一方面劝说生产商成都某科技公司积极解决纠纷。“抱歉,我们确实侵权了,会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积极配合法院协商解决纠纷。”最终,在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明晰利弊后,某科技公司赔偿张某各项损失13万元,各方达成和解。

对话
主审法官:
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都受著作权法保护


  在张某起诉成都某科技公司侵权的案件中,主审法官——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潘苏华告诉记者,为了促进创新和文化繁荣,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是有限的,法律只保护作者独立创作的、有独创性的部分。熊猫作为地球上的一种生物,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相关文创产品是否能受著作权法保护,关键在于如何表达。
  比如,创作一个“会功夫的熊猫”角色这个创意,“熊猫是黑白色的、吃竹子的”这些事实,任何人都可以使用,但功夫熊猫独特的面部表情、眼距、肚腩的弧度、标志性的憨憨神态——所有这些具体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潘苏华说,在张某起诉成都某科技公司的案件中,小商户们认为其销售的毛绒玩具等文创产品从厂家进货,带有合格证,不构成侵权。但商户们通常未签订购货合同或协议,也未有或未保留收货单等书面凭证,转账记录与进购商品之间亦无对应,无法证明商户们客观上系“合法取得”。而且,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也只能免除经济赔偿责任,仍应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生产商是侵权行为的源头和直接实施者,通常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与发行权等。商户们未参与权利作品的复制过程,其行为位于流通环节,仅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行权。二者承担的责任并不相同,实践中存在权利人起诉销售者后再起诉生产商的案件。此类案件中,法院本着实质解纷的原则,通常会引导原告追查源头、直接向生产商主张责任,减少重复诉讼,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实现权利人维权效益的最大化。”潘苏华说。
  法官提醒,广大商户在选择“吸睛”文创产品销售时,务必审查产品是否获得权利人合法授权。尤其是在热门景点销售的商户,因销售额高,容易成为权利人维权的首要目标。商户不仅要增强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还要提高证据留存意识,妥善保管进货清单、支付凭证等关键证据。一旦产生侵权纠纷,商户应及时向权利人披露生产商信息,并联系生产商共同解决纠纷,推动案件从源头实质性化解。
  对于文创企业来说,在作品创作初期,即可通过区块链、时间戳等数字存证技术实时记录创作过程,形成不可篡改的电子证据链,为后续维权提供法律效力支撑;在作品完成后,可及时申请版权登记、商标注册、外观设计专利等,完善权利保护法律手续。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摄影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