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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领取情形1.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申请之日前2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达到12个月;3.正在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P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