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在麦田喷洒农药。新华社发
大邑法院法官查看村民农药使用情况。
大邑法院法官正在向村民宣传农药使用规范。
正如大家所知道的,农药作为现代农业不可或缺的生产资料,在保障粮食安全、提升作物产量中发挥着关键作用。然而,不规范使用农药带来的“双刃剑”效应,也同样不容忽视。现实警示我们,规范用药不仅关乎“舌尖上的安全”,更是维系生态系统平衡的“生命线”。今天我们共同关注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看法治如何守护生态田园好“丰”景。
2021年12月17日,在成都大邑,龚某的儿子注册登记成立了一家“家庭农场”,实际由龚某经营管理。
短短4个月后,大邑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农场进行抽检时,从龚某销售的农产品中检出禁用农药。最终大邑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龚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禁止龚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责令龚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成都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公益赔偿金1000元。
龚某一案,不仅敲响了食品安全警钟,更揭示了农业生产与生态保护紧密相连的重要性。在生态文明建设与乡村振兴战略交织的新时代,每一份农产品的安全生产,都应是守护生命健康与自然和谐的庄严承诺。
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农药是防治病虫害的重要工具,但是不当使用可能导致中毒、环境污染、农产品残留超标等问题。
人体中毒:皮肤接触、吸入雾滴、误服污染食物或水都可能导致人体中毒;
环境污染:污染水源、导致土壤微生物失衡、蜜蜂等益虫死亡;
残留超标:超量使用、违规使用、未遵守安全间隔期等,威胁消费者健康;
药害与抗药性:浓度过高会灼伤作物,长期单一用药也会导致病虫抗药性增强;
包装废弃物危害:随意丢弃的农药瓶、袋里可能存在残留药剂,儿童误触风险高。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妥善保管农药,并在配药、用药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发生农药使用事故。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保护环境,保护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农药使用者存在使用禁用农药、不按规定使用农药等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于婷 除署名外图据大邑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