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两位消费者的诉求是否可实现?婚介公司“只包见面不包成”的原则是否合理?当前婚介市场有哪些需要整改的地方?记者就此采访了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樊译璘。
樊译璘表示,与消费者签订婚介服务合同的商家在合同的履行中,对推荐相亲对象的阐述不够全面,导致推荐相亲对象不符合消费者的期待,在司法实践中会被认定为“合同的瑕疵履行”,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可以要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协商退款。
但是对于陈女士的诉求,樊律师表示,“假一赔三”的可能性较小,除非还有其他铁证。“大多数普通人认为的本科就是统招本科,但‘成人自考本科’的确也属于本科,只是不符合消费者的期待,不得不说这里面的确有文字纰漏。”
对于婚介公司“只包见面不包成”的规定,樊律师认为,应当给予该现象一定的约束,婚介公司首先应当增强对客户信息的核对与保密工作,其次可以借鉴学习市面上一些优秀婚介公司的做法。“比如给客户提供免费的信息,如果提供的信息不符合要求,就算见面了也不算消耗次数,要牵手成功以后才算费用。”
同时,樊律师建议消费者也应当在消费时尽量明确自己的消费需求,不要仅听销售人员的一面之词,自己的权利必须要在合同中通过白纸黑字体现出来。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杨芮雯 赵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