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都市报 -A3 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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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有人野蛮装修、遛狗不牵绳怎么办?

5月1日施行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将瞄准这些“老大难”问题

  圈占绿地、违法建设、野蛮装修、遛狗不牵绳……这些小区常见的“老大难”问题,因无反映渠道、无执法依据等原因,较大程度上影响了小区居民的幸福感。
  4月28日上午,记者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召开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通气会上获悉,即将于5月1日施行的《条例》新增了许多内容,对小区居民们关切的诸多“痛点”“难点”“堵点”问题进行回应。

新规理顺了业主等五方关系

  物业管理关系着千家万户。截至2021年末,四川有小区2.6万个,物业服务企业8891家,全省物业服务从业人员50余万人。
  四川的物业管理发展历程大体可划分为3个阶段:从无到有、从有到多、从多到全。
  “旧版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从2012年7月1日开始施行,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物业管理矛盾日益凸显、纠纷日趋增多,很多新问题和新矛盾亟待解决,已不适应时代发展要求。”通气会上,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新修订的《条例》充分结合四川实际,全面衔接民法典相关规定,对原有法规政策进行更新,为物业管理活动提供支撑和保障。
  据了解,新版本的《条例》共九章106条,增加了许多新规定,同时进一步理顺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建设单位以及居(村)委会五方之间的关系,把五方之间存在的“五大矛盾”,重塑形成“五大活力”。

破解物业管理乱象

  物业从“管家”变成了“当家”、业委会胡乱作为……对现实里小区物业管理中存在的这一系列“痛点”“难点”“堵点”问题,《条例》均给予了积极的回应。
  通气会上,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进行了解答。
  老物管不愿退、新物管进不来,物业把小区“大管家”当成了小区“大当家”,怎么办?对此,《条例》第一百条明确:“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退出,逾期仍不移交或者退出的,对拒不移交有关资料或者财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人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的,自责令规定时间届满次日起处每日一万元罚款,且两年内不得承接新的物业项目”。
  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乱作为,怎么办?对此,《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职中,不得“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等九条“高压线”。在法律责任上,《条例》明确:业主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决小区“老大难”问题

  为了解决圈占绿地、违法建设、野蛮装修、遛狗不牵绳等“老大难”问题,《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并在本行政区域内各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法事项、联系单位、举报电话。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
  此外,《条例》还有进一步压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责,进一步明确政府各部门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职责等亮点。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杨澜 综合川观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