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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

成都高新区法院一案例入选

  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9个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理的一起知名艺人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入选。
  该案中,成都某公司擅用艺人易烊千玺的肖像剪影,故意使用具有明显指向性的文字内容,误导公众认为易烊千玺与该品牌存在商业代言合作关系。因该公司涉嫌欺诈性宣传,成都高新区法院根据民法典人格权编的最新规定进行审理,于2021年10月22日判决被告公司向艺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欺诈性宣传引发纠纷

  2021年1月,成都某公司发布一则标题为《解锁绽妍神秘“蓝朋友”,领取蓝膜福利》的文章,文中的“神秘蓝朋友”,配有一张肖像剪影,还用文字描述的方式提供了大量人物线索,并且在该文章的精选留言区,有大量留言均提及易烊千玺的名字和网络昵称。
  几天后,易烊千玺工作室委托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发布追责声明称,文章擅用了易烊千玺先生的肖像剪影,故意使用具有明显指向性的文字内容,误导公众认为易烊千玺先生与该品牌存在商业代言合作关系。
  经律师事务所依法取证:该公司在公司前厅明显位置摆放了易烊千玺的大幅肖像立牌,网络中亦出现了大量“绽妍”微商擅用易烊千玺肖像、姓名进行欺诈性宣传的情况。随即,律师事务所启动法律追责程序。
  在一份《致广大网友及消费者的一封信》中,被告公司解释称,之所以会出现本次事件,是因公司与“上海曼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中视为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署了三方协议,授权公司使用《送你一朵小红花》影视剧照,包括易烊千玺形象照。

被告被判道歉并赔偿损失

  在庭审过程中,经当庭比对,该公司文章中的“剪影”系通过对易烊千玺此前公开发布的一张本人照片加工处理后形成。
  成都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以“外部形象”“载体反映”“可识别性”三要素对肖像进行了明确界定,尤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是否为肖像的最关键要素。该案中,即便被告对原告照片进行了加工处理,无法看到完整的面部特征,但剪影所展现的面部轮廓(包括发型)仍具有原告的个人特征,属于原告的外部形象。同时,案涉文章的文字描述内容具有较强的可识别性,留言部分精选出的大量留言,更加印证了该肖像剪影的可识别性。
  法院认为,案涉文章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遂判被告赔礼道歉并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10万元。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