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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坐公交摔倒两周后才确诊骨折 公交公司需担责吗?

  生活中,因公共交通车辆启停导致乘客摔伤的情形时有发生。特别是老年人因骨质疏松等生理特点,摔伤后初期症状往往不明显,极易出现“隔期确诊”的情况,从而引发责任争议。近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老年乘客摔伤引发的城市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依法厘清双方责任边界。
  2025年1月19日早上7点,老人吴某某在乘坐公交车时,因车辆突然起步致其失衡摔倒,右侧上半身与车厢发生碰撞。因当时无明显身体异常,吴某某到站后自行下车离开。两周后,吴某某胸部疼痛持续加重,就医确诊右侧多处肋骨骨折并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吴某某构成九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公交公司向吴某某支付5000元慰问金,但双方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
  青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某乘坐公交公司运营的公交车,双方之间成立城市交通运输合同关系。虽然吴某某肋骨骨折是在摔倒事故发生后两周确诊,但碰撞部位与受伤部位一致,故在无证据证明吴某某存在其他原因导致骨折的情形下,应依法认定因果关系成立。司机突然启动车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吴某某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摔伤,也存在一定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公交公司应承担80%责任,吴某某应承担2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吴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59350.18元。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