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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税务部门依法查处并曝光了网络主播许静婉偷逃税案件。其中一大关注点就是当事人刻意混淆个人所得中的劳务报酬与经营所得,通过注册空壳个人独资企业转换收入性质、私户收款隐匿收入。
从税务部门披露的案件详情看,网络主播许静婉以直播、带货、销售等方式取得的广告收入本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却通过注册个人独资企业转换收入性质,伪装成经营所得申报纳税。这种操作的直接目的在于避税——劳务报酬适用3%-45%的个人所得税阶梯税率,而经营所得的税率为5%-35%,与劳务报酬相比税负较低。
事实上,个人所得税法对劳务报酬与经营所得的区分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关键是判断是否具备“经营性”特征。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系主任吕铖钢说,如果主播没有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独立从事税法列举的劳务活动而取得的所得,就应该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税。如果主播注册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等形式的工作室,并通过工作室实质性开展经营活动,那主播分得的收入就需要按经营所得计税。
“本案中,网络主播的收入高度依赖于个人IP与粉丝黏性,内容制作和推广也主要由其个人完成,完全符合劳务报酬所得的定义。”吕铖钢说,虽然其注册个人独资企业,但税务部门发现,该企业无房屋租金、无水电支出、无参保员工、无真实业务交易,仅为开票走账的空壳公司,这违背了“实质课税原则”,是典型的通过转换收入性质逃避纳税义务。
2025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明确了平台从业人员税收政策适用相关事项。
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公告解读中明确,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一般包括: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直播、教育、医疗、配送、家政、家教、旅行、咨询、培训、经纪、设计、演出、广告、翻译、代理、推广、技术服务等营利性服务取得的所得。未取得市场经营主体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货物、提供运输服务取得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
“凡是以达到降低税负少缴税款为目的,通过设立无实质经营业务的工作室,将个人劳务收入转换为经营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的行为,均构成偷税。”浙江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司言武说,“无论当事人是否听信机构建议、是否被误导,作为法定纳税人,如实申报、据实纳税是法定义务。不懂政策、机构误导,均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值得注意的是,为减轻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税负担,公告还推出多项便利化举措及优惠政策。比如,劳务报酬申报个人所得税可每月扣除5000元减除费用后再累计预扣计算税款,扣除金额更高、适用预扣率更低;在增值税方面,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
近年来,许多头部网络主播接连因各种手段偷漏税而受到处罚,证明网络直播绝非税收“灰色地带”。随着“以数治税”体系的不断完善,试图利用空壳主体转换收入性质、滥用税收政策的行为,终将在严密的大数据监管面前现形,并受到法律的制裁。
新华社记者刘开雄(新华社北京7月16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