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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不得隔断室内空间出租

《成都市住房租赁条例》8月1日起实施

  5月27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报请批准<成都市住房租赁条例>的议案》(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六章四十三条,将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明确,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应完成备案。依托成都市统一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实现租赁合同网签即自动备案,全程免费办理,不增加群众办事负担。同时推动备案数据与政务服务系统互联互通,承租人完成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在办理居住登记、落户、子女入学、住房公积金提取等民生业务时,可免予提交纸质租赁合同,提升便民服务质效。
  《条例》第二章“出租与承租”中规定,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环保、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居住条件;以原始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隔断室内空间出租,不得按床位出租;起居室(厅)不得单独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室、储藏室、车库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租赁住房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应当符合成都市政府规定的标准等。
  若出租人违反以上部分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住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杨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