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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女方要求男方承担女儿赴美矫正牙齿的费用,法院执行局:

男方无需承担这笔跨国医疗费

  夫妻离婚后,女方携女儿在美国进行了拔牙、正牙、口腔手术等医疗治疗,费用按汇率折算约合人民币97000元。女方依据当初双方离婚时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医疗费用分担办法,要求男方分担该笔费用,而男方经济状况欠佳,难以负担,女方遂要求法院强制执行。10月11日,记者从成都高新法院获悉,近日,该院执行局妥善处理了这起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涉外医疗费用的执行案。
  在该案中,高新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作为案件执行依据的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医疗费用,应指影响子女身体健康、患病治疗而产生的必要费用。牙齿矫正属于医疗美容行为,并非必需的牙科治疗。因此,法院认定相应部分的费用不属于民事调解书所约定的医疗费用范围,不予支持。
  高新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美国接受的治疗费用远高于国内平均水平,民事调解书并未明确子女将移居美国的情况,且该情况也并不常见。因此,基于常理,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医疗费应基于正常情况下国内的平均医疗费标准而产生。本案申请执行人所主张的在美国发生的费用远高于国内的平均水平,超出了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应共同承担的抚养义务范围,也未经过被执行人事前认可,因此要求被执行人承担该部分费用不符合公平原则,不应当予以强制执行。
  最终,法院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法官提醒,在该跨国医疗费执行案中,高新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的约定为基础,结合《民法典》中关于必要费用、公平原则的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的执行要求,对相关执行申请进行了审慎审查,明确厘清了调解书中概括性条款的履行边界,有效防止了当事人权利滥用,纠正了明显失衡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了未成年人的长远利益。
  法官提醒,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时,应尽可能对费用的承担范围、费用标准、地域限制及决策机制等进行明确、具体的约定,从源头上减少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后续履行中也应当秉持公平、平等的原则,在进行重大医疗、教育等决策时尽量履行通知、协商的义务,以此更好地保护双方当事人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