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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同意离婚 法院判决“不准”

法院认为双方应搁置争议,将精力聚焦于患病女儿的治疗

  近日,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离婚纠纷案引发关注。该案中,夫妻双方李某某与贺某某均明确表示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法院审理后,却以两人未妥善解决婚生次女的治疗问题、需优先保障未成年子女权益为由,判决两人不准离婚。
  该判决获得不少网友支持,认为“危难时刻不应各自飞”。雁江区人民法院法官李英表示,本案裁判突破“双方同意离婚即准许离婚”的惯性思维,深刻诠释了“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司法适用。

女儿患重疾两人要离婚 法院判决不准


  李某某与贺某某于2012年在资阳市雁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分别于2013年生育长女、2016年生育次女。今年3月,次女被确诊为颅内恶性肿瘤。
  今年3月6日,李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请判决李某某与贺某某离婚,并各自抚养一个孩子,互不向对方支付抚养费。贺某某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要求两个婚生女均由其抚养,并要求李某某按收入的50%支付抚养费,并分配70%的共有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双方在子女抚养及家庭财产分割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更关键的是,婚生次女身患恶疾,正遭受病痛折磨,急需父母与家庭给予共同关爱、支持和全力救治。在此艰难时刻,原被告双方应搁置争议,将精力聚焦于未成年子女的治疗。
  法院指出,若此时准予离婚并分割财产,不仅可能使救治未成年子女的资金被不当分配,还会给孩子造成巨大冲击,不利于病情的治疗与康复。因此,在婚生次女病情未有效控制、治疗问题未妥善解决前,不应轻易解除婚姻关系,故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决二人不准离婚。
  李某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资阳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 法官考量周全


  “本案聚焦离婚纠纷与未成年子女权益保障的平衡。”雁江区人民法院法官李英说,在未成年子女身患重疾的特殊情境下,本案裁判突破“双方同意离婚即准许离婚”的惯性思维,深刻诠释了“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司法适用。
  一方面,法院不仅考量离婚对救治资金分配、未成年人心理重建的现实冲击,另一方面更考量婚姻的社会属性——婚姻不仅是夫妻私权关系,更承载抚养子女、共克时艰的伦理责任。
  李英表示,通过暂缓离婚,引导夫妻双方摒弃纷争,以协作守护患病未成年人生存希望,既呼应《民法典》“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的立法精神,也以司法温度传递价值:当家庭遭遇重大困境,法律既守护个体权利,更倡导责任担当与伦理坚守,筑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公序良俗的双重防线。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陈远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