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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业合同条款更新机制亟待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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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合同条款更新机制亟待建立

  ——亟须建立保险条款动态调整机制。应完善有关规定和标准,减少保险合同严苛定义和模糊解释的空间;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督促保险公司及时调整保险合同中相关疾病的定义、赔付标准和规范。
  丁宇刚表示,从保险企业角度出发,建立保险条款动态调整机制,是破解理赔纠纷、平衡风险控制与消费者权益的关键。保险企业应通过构建动态化条款更新框架,推动条款更新与医学进展同步;引入条款透明度与反馈机制,允许投保人、医疗机构通过线上渠道对条款争议点提出异议。对潜在争议较大的疾病定义,可在部分产品中试行“可溯条款”,即若未来医学标准更新,允许已投保人按新标准申请理赔。
  ——加大对基层保险销售人员的监管力度。在强化基层销售监管方面,丁宇刚建议,建立全流程合规管理体系,强制要求对销售过程录音录像,利用AI语义分析技术实时监测违规话术,将条款提示义务履行情况、客户投诉率与绩效考核挂钩;重构培训与授权机制,根据产品复杂程度设定销售资质等级,禁止未经专项培训的代理人销售高纠纷率产品。
  ——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刘瑞建议,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既要想清楚也要看清楚,当遇到不合理拒赔时,要主动去维护自身权利,在投保时一定要认真阅读合同内容,不能马虎。必要时可以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寻求帮助和支持。 据半月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