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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元家务补偿引热议

主审法官:判决时考虑四个因素

漫画/杨仕成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近日,北京房山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首次审结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在该案件中,法院判决男方陈某与女方王某离婚;孩子由女方抚养,陈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同时判决陈某给付王某家务补偿款5万元。
  这一判决结果一经披露,当即冲上了微博热搜。具体是怎样的案子?为什么会有“家务补偿”?这5万元的计算标准又是怎样的呢?对此,该离婚案主审法官、副庭长冯淼作出解读回应。

全职太太离婚要求家务劳动补偿
法院判决男方给付5万元

  2015年,陈先生与王女士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2018年,双方开始产生矛盾,并于当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自2018年11月之后,孩子一直随王女士居住生活。
  陈先生在201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来又撤回了起诉。2020年,他再度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陈先生的离婚请求。
  2020年10月,陈先生又一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陈先生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王女士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而且,婚后王女士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陈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所以王女士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准予陈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对于王女士要求的补偿款,法院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主审法官解读判决依据:
家务劳动有无形的财产价值

  该离婚案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审理。为什么会这样判?主审法官、副庭长冯淼表示:这个案子一审判决离婚,是因为原告在第一次离婚起诉撤诉,第二次离婚起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之后,第三次又提起了离婚的诉讼,这种情况下表示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的条件,所以最后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对于“家庭劳动补偿”,冯淼表示,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分割,主要是对现存的有形财产的价值进行分割。而家务劳动它可能形成的是无形的财产价值,比如说配偶另一方个人能力的提高,个人学历的增长,这些在有形财产当中都是无法体现出来的。其实,“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并不是今年才有的。已经废止的《婚姻法》曾规定,一方主张离婚家务补偿必须以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但现实生活中,大部分中国家庭实行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一般人不会在婚前去设定这样一个协议,婚后财产等于“左口袋进,右口袋出”,夫妻之间并不会算得那么清楚。于是,这条规定实际上长期处于休眠状态。

赔偿5万元究竟少不少?
法官:判决时考虑到四个因素

  对于有网友说“5万元的补偿太少了”等言论,冯淼表示,每个家庭都不一样,很难有统一标准。在民法典大框架下,这个定量主要是由法官合理合情合法地行使自由裁量权,5万元的经济补偿主要是考虑到以下因素:
  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女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的情况;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
  冯淼表示,在民法典将适用条件放宽之后,相关的案件会有所增加,“但在实践当中,如何确定这个案件的补偿数额,也需要不断地积累经验。”

  综合北京法院网、澎湃新闻、央广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