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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家过年拒绝带电脑工作被开除

法院判单位违法,支付劳动者赔偿金19.4万元

  因拒绝春节期间携带电脑回家工作,上海某咨询公司的软件工程师小张被开除。经劳动仲裁,小张获赔19.4万元,公司不服起诉。上海浦东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支付劳动者赔偿金19.4万元。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2019年春节前,公司以小张负责维护的客户可能需要应急服务为由,通知他携带电脑回家过年,遭到拒绝。更令公司不满的是,小张春节休了27天假,在这期间拒绝联系、上演“失联”。小张则认为,春节假期自己要陪伴家人,没有义务工作,并且27天系正当假期,包括春节假期11天,加上调休12天以及2个周末。
  在午休时间的认定上,双方也出现了分歧。公司认为,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了午休时间为中午12点半到下午1点,而小张有半年时间的午休是从11点半开始。对此,小张却表示,在实际工作时间安排上,公司并未按照员工手册执行。
  此外,公司称小张还存在恶意拖延工作任务的行为。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提出的三项违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针对春节拒绝携带电脑一事,现实中确实存在工作有突发状况需要处理的情形,原告该要求并无不妥,但被告处于休假状态,不具有向原告提供劳动的义务,故其拒绝携带电脑不属于恶意拒绝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何况,27天的休假亦出于正当手续与流程,并非原告主张的“失联”状态。
  由此,上海浦东法院认定,原告主张被告存在的三项违纪事实未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原告以上述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工人日报》、《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