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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超获国家赔偿332万元

  

华西都市报讯(记者 代睿)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张超(曾用名张志超)申请国家赔偿一案,1月26日,依法向赔偿请求人张超支付赔偿金332万元。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临沂中院充分听取了张超及其委托代理律师的意见,双方进行多次协商,就赔偿相关事项达成一致,临沂中院依法作出赔偿决定。赔偿金综合考虑了张超被限制人身自由及精神损害的具体情况、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
  2005年2月,15岁的张志超被指控强奸杀害同校女生遭羁押,后被临沂中院判处无期徒刑。2020年1月1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张志超无罪,期间他已被羁押5449天。
  此前,张志超接受采访时曾表示,将用国家赔偿金偿还母亲马玉萍为其申诉欠下的债务。
  此外,记者从张志超曾经的同案人王广超处了解到,王广超近日也获得了23.6万元国家赔偿金。王广超曾因包庇张志超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共被羁押39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