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业委会不规范履职,造成小区矛盾的情况一定程度存在。“一些业委会成员不履职,甚至损害业主合法权益,个别成员重视个人私利,缺乏全局观念和服务意识,还有个别人员把业委会当成谋取私利的工具,甚至串通物业服务人侵害业主利益。”伍三明说。
如何推动业委会规范履职?为此,《条例》第36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共同权益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等11项具体职责;另外,《条例》第37条规定了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和通过互联网方式公示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业主委员会成员支付物业费、交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等情况等8项具体事项,还对公示时限作出明确规定。
同时,因法制意识淡薄,近年来,因为履职行为触犯刑法被判刑的情况时有发生。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成都市律协参政议政委员会副主任蒋雪萍介绍,业主委员会履职活动中,一些违法行为,容易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串通投标,职务侵占等犯罪,“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增强学法、守法意识,依法履职”。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不少反映当前业主委员会存在的相关问题,希望通过地方立法形式,限制业主委员会随意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委员会行为。
为此,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专门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规处处长钟波介绍,《条例》第38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索取、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不正当利益,明示、暗示物业服务人减免物业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文件、资料等9项禁止性规定——这9项禁止行为是对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切勿以身试法。
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触碰9条“高压线”,将怎么处理?对此,条例有明确规定。
伍三明介绍,《条例》第38条第2款规定,业主、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在《条例》第39条规定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投诉或者发现之日起30日内,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另外,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未履职和触碰9条“高压线”,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明确的。《条例》第101条规定了业主委员会成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相关职责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予以通报。业主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条例第38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业委会履职行为,架起‘高压线’、谁碰谁触电,可让业委会及其成员保持高度警觉更好履责尽职,有效避免乱作为和违法犯罪,既是维护广大业主利益也是保护业委会及其成员自身利益。”伍三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