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物业纠纷典型案例
近日,记者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获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于近日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第二批“涉物业纠纷典型案例”及首批“涉物业纠纷治理典型事例”。此举旨在深入贯彻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物业服务纠纷源头预防与多元化解,助力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与安全感。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紧扣物业服务中的热点与难点,涵盖多个法律焦点与治理场景,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指导意义。案例内容可大致归纳为以下几类:
在房屋未实际交付、买受人未入住的情况下,法院明确物业服务费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强调了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避免购房人为未享用的服务买单。
针对业主在自有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诉求,判决指出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予以配合,不得以电容、消防等理由简单拒绝,有力支持了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对于小区引入人脸识别门禁系统,法院指出不得将其作为唯一验证方式,必须为不同意的业主提供合理替代方案,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益。
相关案例明确,业主大会依法定程序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属于业主自治范畴,物业服务人无权干涉;同时,单个业主通常无权单独请求确认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物业服务合同无效。
法院强调,利用小区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归全体业主所有,其使用与处分须经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人不得擅自处置。
对于业主在小区外公共区域停车受损的情形,判决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范围一般以合同约定和物业服务区域为限,避免责任无限扩大。
业主知情权的行使应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法院在保障业主监督权的同时,也防止权利滥用,平衡了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等案件中,法院既支持民生改善,也要求必须综合考虑消防安全、建筑结构以及对其他业主的影响,确保决策程序合法、方案合理。
此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涉物业纠纷治理典型事例”,集中展示了省内多地法院通过党建引领、多元调解、示范诉讼、司法建议、专业审判等创新机制,推动矛盾纠纷“化于未发、止于未诉”的积极实践,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基层治理新路径。
未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持续深化涉物业纠纷源头治理,以高质量审判引导物业服务行为规范化、业主行权理性化,为建设宜居、优居的美好家园提供更加坚实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