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青法检钟容娟记者李寰)陈建(化名)所在单位在某保险公司为其购买了组合保险卡,保险期内陈建出了车祸,保险公司以肇事方投保的保险公司已经理赔为由,拒绝再付保费。日前,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审理此案,人身意外保险的附加保险性质应为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成为庭审焦点。最终,法院认为该附加险属于人身保险,保险公司应该向陈建做出赔偿。 去年1月1日下午,陈建骑摩托车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陈受了伤。交管部门认定,陈建应承担总损失的60%;陈住院花费了2千余元。出院后,小轿车司机投保的华泰财保公司向陈支付了相应的赔偿,陈建同时也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哪想到,该保险公司只答应支付住院津贴175元,理由是陈建已经得到了相关责任人的赔付,陈建要求理赔的医疗费是人身意外保险的附加保险,属于财产保险性质,不宜重复补偿。陈建却认为,根据保险法,人身损害不适用损害补偿原则。 法院认为,陈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伤害,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陈主张被告保险公司支付2千余元医疗费,在被告应赔付医疗费的范围以内,因此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