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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2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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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8年12月23日 ] -- 财经 -- 版次:[ 024 ]
老鼠仓当事人范围将扩至非金融机构人员
2008-12-23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22日至27日举行。知情人士透露,将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对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经营信息进行犯罪的行为,即“老鼠仓”行为作了修改与完善,将该行为的当事人范围扩大至非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今年8月,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在第180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或者建议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知情人士指出,一些内幕信息之外的信息,如本单位受托管理资金的交易信息、减息、降低印花税等信息,会对证券等交易起到较大影响。因此,除对原来提到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外,对非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如证券和期货交易组织、相关监管部门和协会组织的有关人员,只要涉及到“老鼠仓”行为,构成犯罪的,也都要负刑事责任。

  据《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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