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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3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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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8年10月31日 ] -- 要闻 -- 版次:[ 001 ]
4类个体经营者3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2008-10-31

  据新华社北京10月30日电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指出,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要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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