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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2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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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8年9月24日 ] -- 都市 -- 版次:[ 022 ]
娃娃溺死水塘两单位被判赔17万
成华区国土局统征的土地存在安全隐患,法院认为其未尽到管理义务
2008-09-24

  今年6月9日,家住成都成华区杨柳村的男孩马宇(化名)和两名小伙伴,来到住家附近的大水塘捉龙虾,却不慎溺水身亡。马的父母一纸诉状,将征用该土地的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华分局(以下简称成华区国土局)和管理方保和街道办事处一并告上法庭。日前,成华区法院对此案宣判:判处被告方两单位向马宇夫妇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

  家长:水塘存在安全隐患

  马宇的父母没有想到,12岁的孩子和朋友相约出去玩耍后,再也没有回来。马宇溺亡的水塘位于成都东虹路33号,该地段早在2005年就被成华区国土局统征,一直闲置至今。在此期间,周围各个建筑修建方将多余的泥土运至此地,日积月累,便形成了一个深约6米,面积约2亩的水塘。马先生夫妇认为,该水塘周围没有设立任何警示标志和禁入标志,水塘周围都是空旷地带,人们可轻松进入空地到达水塘。平日有许多人在此钓鱼,小孩也经常到这里玩耍。被告方作为出事地的管理人,没有尽到管理义务,从而留下安全隐患,这才导致马宇溺水身亡。

  为此,马先生夫妇一纸诉状将作为管理方的两个单位告上法庭,索赔各种赔偿共计28万余元。

  国土局:家长应承担监护责任

  据了解,成华区国土局于2005年征用该宗土地后,于2007年5月起,将该土地委托给保和街道办实施管理。作为征地方和管理方,在法庭上,两被告单位的代理人均表示,对马宇的意外死亡表示同情。但同时提出,马先生夫妇对其儿子的人身安全负有监护责任,死者的意外死亡,是由于其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所致。保和街道办的代理人还提出,马宇已经年满12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死亡也应负一定责任。并且事发地属于已征地,不同于公共道路等公用地段,该地段周围建有围墙,已表明“不能随意进入”。因此,不存在“安全隐患”。

  法院:存在隐患两单位担责

  受理此案后,成华法院对事发现场周围进行了勘验后查明,成华区国土局在征地范围内,部分砌有围墙与外界相隔。但由于征地范围与未征地范围的部分农田相邻,并且征地范围内还有一个开放性的施工工地,致使所征土地与外界并未完全隔断,导致有多处地点可出入事发所在的水塘。

  法院审理认为,成华区国土局作为负责征地的行政机关,对其所征地范围内的土地负有管理义务,有义务消除其所征土地范围内的安全隐患。马宇落水溺死,成华区国土局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由于马宇是未成年人,其父母对马宇负有监护职责,对马宇死亡也应当负有一定的责任,再加之马宇在事故发生时,已年满12周岁,以其认知能力,应当具备对危险的预见能力。

  法院最终确定,由成华区国土局承担马宇父母各项损失的70%;保和街道办作为直接管理方,对所征土地也负有管理义务,应对成华区国土局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成华法记者张运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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