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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护栏伤人 彭州市容局当被告

  彭州初一学生江江(化名)在放学回家途中,被临街拆除的防护栏砸中左腿,造成9级伤残。为此辍学的江江一纸诉状将彭州市市容局、房东、拆防护栏者等推上被告席,要求3被告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55624元。昨日上午,彭州市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据悉,因拆防护栏引发伤害事故而状告市容局在全省尚属首例。
  祸从天降  中学生被砸成9级伤残
  江江的代理人黄敬东诉称,去年11月18日下午5时,江江和同学放学回家途经彭州安仁西街时,一重达150余公斤的防护铁栏由天而降,正好砸中江江左大腿,江江一下被砸昏在地,后经医院鉴定为9级伤残,这一横祸致使江江辍学在家至今,江江父母为儿子支付医疗费2.5万元。目前,江江的伤情处于恢复期,尚需大量医药费。黄敬东认为,拆防护栏是彭州市市容局规定的,施工人员又是市容局市容科请来的,掉下来的护栏属房东易盛华家,因此,3被告理应向江江赔偿医疗费、后期手术费、伤残补助费等各项费用。
  互推责任  被告三方都大倒苦水
  事故发生后,3名被告都称自己没有责任,不该承担赔偿损失。
  第一被告(彭州市容环境管理局):该局代理人杨成斌称,市容局遵照市政府安排对临街防护栏进行拆除,市容局执法无主观过错。杨成斌否认了通知高勇前来拆护栏的黄云辉是在执行公务,他称黄云辉是受易盛华家人委托,帮易家联系高勇等人前来拆除。
  而黄云辉在法庭上称,自己是在下班路过易盛华家时,看到他家防护栏还未拆,在征得易盛华之子易图凯同意后,才帮他找来拆防护栏个体户高勇。黄云辉否认自己是在执行公务,表示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第二被告(房东易盛华):由于易盛华家境贫寒,省司法厅委托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冯明超实施法律援助。冯明超称,黄云辉是以市容局工作人员身份,通知高勇找人来拆除防护栏,拆除防护栏是彭州市政府给市容局下达的工作任务,黄云辉的行为应属职务行为。易盛华家人配合市容局拆除防护栏无主观过错,与原告受伤没有必然关系。造成原告受伤的是黄云辉行使职权结果带来的。冯明超认为,原告受伤害理应由国家赔偿,而不该由易盛华承担。
  第三被告(护栏拆除方高勇):个体户高勇更觉冤枉,他称黄云辉给他打电话后,他立即找了4名三轮车师傅过去,把人交给黄云辉后就走了。高勇认为,他在拆除过程中,只是起到中介作用,并未因此获得任何报酬。4名拆卸工是与黄云辉构成雇佣关系的,因此,拆卸工人在施工时造成的伤害结果,理应由黄云辉承担。
  由于原告、被告对本案赔偿问题争议较大,法庭决定休庭择日宣判。
  米文勇记者王仁刚摄影谭曦
  □相关案例
  一、2001年9月27日,重庆市民蒋祥发途经渝中区文华大厦B座高层住宅楼路段时,被楼上坠落下来的一只塑料
花盆击中头部致伤。受害人因找不到花盆的所有人,便将整幢楼的住户全部告上法庭。渝中区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判令此楼的50名住户承担赔偿责任,向蒋祥发赔付14万余元。
  二、2002年3月的一天,上海市民包某开着自己的轿车到某饭店用餐时,车子被饭店楼顶投光灯灯罩落下砸伤。双方协商未果,包将饭店告上法庭。包某的诉讼请求获得支持。法院认为,建筑物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今日共56版 第3730期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30
四川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2005年04月29日 星期五
总编辑:刘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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