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 (记者廖兴友)仁寿县禄加镇个体户李后胜因水厂实行底度收费而拒交水费,被水厂中断供水。李妻黄芳华不堪忍受“水患”纠纷而自杀身亡(本报去年10月曾报道)。李后胜一纸诉状将禄加自来水厂告上法庭。日前,仁寿县法院一审判决李后胜败诉,李当即向眉山中院提起上诉。
2000年12月,在禄加镇做饲料生意的李后胜只用了2吨水,水厂仍要按5吨的底度收费。李拒付,用水被中断。去年2月底,自来水因故停水6天。许多没水喝的当地人路过李开的饲料门市前总免不了说上一两句风凉话,令黄芳华满腹委屈。3月5日晚,黄芳华喝下剧毒农药。经过两个月抢救治疗后,2001年4月30日黄芳华康复出院。此后,李因医药费问题与医院发生纠纷,被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李家偿还医药费的次日(9月30日),满口酒气的黄芳华再次人事不省,送医抢救不治身亡。禄加区卫生院出具证明:“黄芳华因急性重度酒精中毒,深度昏迷死亡”。李后胜据此请求法院判令水厂赔偿各种损失25.9万元。
作为被告的仁寿县禄加镇自来水厂称,李后胜不按规定交水费,水厂停过他家的水是事实。但黄芳华自杀死亡是因与李后胜吵架所致,与水厂“无任何关系”。
仁寿县法院审理认为,黄芳华服毒,与自来水厂为收取水费发生纠纷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李为抢救黄芳华的费用应由李自己承担;其次,黄芳华的死与水厂也无因果关系,水厂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驳回了李后胜的诉讼请求。
李后胜不服,当即向眉山中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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