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新华社杭州6月5日电 2001年5月16日晚7时许,在温州市江滨路开小米铺的川籍民工刘昌全之妻王纯,因1岁小儿被自行车碰倒一事,与骑车人中年妇女瞿某发生口角。半小时后,瞿某带着七八个人来到王纯店铺内,与王纯、刘昌全夫妇发生扭打。鹿城区公安局江滨(海坦)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派民警赶到现场,将瞿某和刘昌全夫妇及小孩带至派出所谈话调查。当晚,民警留置刘昌全一家3口至深夜。事发后,刘昌全夫妇多次要求鹿城区公安局及派出所履行法定职责,对瞿某夫妇及其他殴打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治安处罚。刘昌全说,公安局有关工作人员以种种借口互相推诿,且长期扣留刘昌全的3000元“押金”。刘昌全夫妇以公安局不作为为由于2002年2月5日向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鹿城区公安局对此案还未全面、完整地履行作出处罚的法定职责,责令鹿城区公安局在判决后两个月内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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