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06月0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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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冤魂:县委书记偿命来  
 


    昨天,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策划瞒报致81名矿工死亡的南丹“7·17”特大透水事故的犯罪嫌疑人万瑞忠、唐毓盛、莫壮龙、韦学光等人作出一审判决:原南丹县委书记万瑞忠被判处死刑;原南丹县长唐毓盛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原南丹县委副书记莫壮龙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决定执行10年;原南丹县副县长韦学光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决定执行13年。

    原县委书记:仅受贿就挨死刑

    生于1953年10月的万瑞忠,南丹发生“7·17”重大透水事故时任中共南丹县委书记。法院查明:南丹矿难发生当晚,时任县委副书记的莫壮龙打电话向万瑞忠汇报了事故情况,并告知有40余人死亡的消息。次日晚,万瑞忠经与唐毓盛、莫壮龙、韦学光密谋后,决定不上报此事故,也不组织抢救、调查,将事故真相隐瞒。万瑞忠伙同唐毓盛授意莫壮龙、韦学光督促龙泉矿冶总厂处理好善后工作,防止事故消息泄露。7月下旬,万瑞忠伙同唐毓盛多次向上级有关部门及领导作虚假汇报。直至2001年8月初,该事故真相被严肃追查无法隐瞒后,万瑞忠才交代对事故真相隐瞒不报的经过。此外,万瑞忠利用县委书记职务的便利,先后18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321万元。

    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万瑞忠有期徒刑7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原县长:三罪总刑期达29年

    50岁的被告人唐毓盛,原系中共南丹县委副书记、南丹县县长。法院查明:唐毓盛在任职期间,先后12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36万元、美元1000元。此外,唐毓盛还与他人合谋挪用公款人民币95万元进行营利活动。矿难发生后,唐毓盛不正确履行职责,伙同万瑞忠等人对事故瞒报,也不组织抢险、调查。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总和刑期29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

    原县委副书记:两罪并罚蹲监10年

    年近49岁的被告人莫壮龙,原系中共南丹县委副书记、安全生产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法院查明:莫壮龙先后3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人民币7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矿难发生后,先后两次与万瑞忠等人密谋,形成不按上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不及时组织抢救,对事故隐瞒不报,由企业自行处理的“统一意见”。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莫壮龙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1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

    原副县长:两罪并罚坐牢13年

    今年52岁的被告人韦学光,原系南丹县副县长兼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法院查明:被告人韦学光利用其分管矿山管理工作上的职务便利,先后5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1万元。事故发生后,韦学光伙同万瑞忠等人密谋,对事故隐瞒不报,并将“统一意思”转达给被告人黎东明。直至2001年8月初,事故真相败露后,韦学光才交待对事故隐瞒不报的经过。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1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万元。

    据悉,南丹龙泉矿冶总厂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黎东明等人,涉嫌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妨害作证罪、行贿罪、偷税罪,法院将择日对他们作出一审判决。据新华社、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