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 (成研记者马天帅)记者昨日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原省工商局局长李太银涉嫌滥用职权罪及受贿罪一案将于今日上午在该院公开开庭审理。
据了解,检方在起诉书中指控李太银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事实为:1998年底,李太银经其友刘某(在逃)介绍,与四川长城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廖某牗另案处理牘相识后,即决定将该省工商局系统IC卡工程交给四川欧达磁卡有限责任公司牗系刘某经办、廖某任法定代表人的虚假出资注册公司牘承建,并指定由本局副局长严某具体负责与该公司洽谈。其间,李太银虽得知欧达公司并不具备承接IC卡工程的资金和技术实力后,仍然亲自审定并催促省工商局于1999年4月与欧达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IC卡工程由欧达公司投资建设。
2000年4月至2001年2月,因其子及刘某在欧达公司占有股份,李太银擅自违规签字同意由省工商局向欧达公司拨款2996万。由于欧达公司所建IC卡工程设计、软件及硬件配置上存在严重缺陷,致使IC卡不能正常使用。经省信息产业厅鉴定,由于李太银滥用职权给工商局造成经济损失1116万余元。
关于李太银受贿罪的指控事实是,为关照四川一实业公司下属的某服务中心,李太银于1998年10月接受了该服务中心负责人赵某送来的1万元好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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