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01月01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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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管理条例》2月1日起施行 出版社卖书号可红牌罚下  
 


    据新华社北京12月31日电 新华社今天受权全文播发国务院总理朱鎔基近日签署的《出版管理条例》,1997年1月2日发布的《出版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重惩卖书号行为新条例比1997年的条例加大了对出版单位出卖书号的处罚力度。它规定: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将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许可证。

    出版中小学教科书公开招标新条例规定: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以招标或者其他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除以上方式确定的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

    恐怖读物禁止出版新条例还规定: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新条例还首次对出版物进口作出规定,并明确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宣扬邪教。新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